福建“一期半”附加费收费时间是从90年7月31日~92年10月14日,才延续了短短的2年多一点,就开始了它附加费的“新征程”。
由于福建省严格规定汇款在收取附加费后,只在给用户的收据条上显示或标注附加费征收情况,汇款单上不作标注(当然特例也有存在)。因此,研究闽省的汇款附加费,收集到相关的汇款收据条就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!
以下是我收集到的福建永安市“一期半”汇款收据条,可惜收据条最早只有90年9月20日,最迟也才到92年3月12日,很不满意。虽然不全,甚至说才只有一点点,但从中还是可看到闽省“一期半”收费的基本概况,今就当作抛砖引玉吧。
对以上资料的补充,我永安市的一些友人已答应帮忙了,有收获到时再补登传图。
一期半汇款F的收费标准:100元内的汇款,除收取1%汇费外(收取汇费的最低金额为0.30元),另收取附加费0.10元;100元以上的汇款,每增加100元及其零数,加收附加费0.10元。
一期半汇款F的特点:将收取的附加费直接算到汇费中(包含在汇费内),不另作标注,即是半遮掩状态收取附加费的,以达掩人耳目的目的。
特例:也有漏收附加费的,下面这枚是90年12月5日的,只收了基本汇费,漏收附加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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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永安市“一期半”汇款的总特点是:
收费的标准与一期相同,但收费的方式与一期不同(即此时期是以半遮掩状态来收取附加费的,在汇款收据上不敢作明显标注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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